什么是小额零星支出?
满足这三个标准的支出就是小额零星支出:
1·收款方是自然人
2·一次不超过500元
3·发生的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
文献出处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第九条、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七条
简单理解,就是单次支出的金额不超过500元,且收款方是个人的情况,并能够获得相应的收据,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了。
小额零星支出到底要怎么用?经常发生的项目还能算作小额零星支出吗?
其实我们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呢知道,只要是不超过500元的支出呢,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,只需要我们有相关业务的收据,以及内部报销的凭证呢,就可以报销了,财务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,但是很多人对这个政策还不是特别的了解,很可能有这样的疑问,经常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还可以税前进行扣除呢?以及是否需要给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呢?
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样频繁的零星支出是不符合要求的,其实政策上并没有对小额零星支出的发生频率和次数进行规定,也就是说之傲单次支付的金额不超过500元,就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因为只是开的收据,有心之人的话,很容易就能够伪造,所以在收据上面一定要有对方个人的姓名、身份证号、支出项目详情、收款金额等详细信息。
针对于小额零星支出的相关政策里面,是没有明确规定限制频率和次数的,我在这里明确一下“小额零星”指的是支出金额小或者发生次数零星,其次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这里,确实有这个小额零星每个月的金额范围,但是啊这个范围指的是收款的个人,而不是付款的公司。
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,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:
(一)销售货物的,为月销售额5000-2万元;
(二)销售应税劳务的,为月销售额5000-2万元;
(三)按次结税的,为每次(日)销售额300-500元。
前款所称销售额,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。
注意小额零星支出,虽然要收款个人的身份证号,但是不需要扣个税说到身份证号。A是“老板”,但是开票的是B,公司把钱支付给了B,收据上肯定是收款B的身份证号。很多老板会觉得可能要填写对方老板的身份信息才行,但是实际上很少能够填到老板的身份信息,一般都是填写的实际接手人员的身份信息,只要真的有这个业务发生,那么就是可以的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么好的政策,万万是不能作假。